BOT 模式的爭議與漏洞:從「台灣高鐵」、「大巨蛋」看招標到營運的風險管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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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3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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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T(Build-Operate-Transfer,興建-營運-移轉)模式作為《促參法》下推動公共建設的重要手段,讓政府得以藉由引入民間資金與專業,快速完成大型基礎設施建設。但經常伴隨許多爭議與風波。
「台灣高鐵」與「台北大巨蛋」是台灣最具代表性的二項BOT案,因其規模龐大、營運關係複雜,更突顯了 BOT 模式在制度設計、實務執行與社會監督的挑戰。
本文章節
BOT 模式基本流程與爭議熱點
案例一:台灣高鐵──過於樂觀的財務模型
案例二:台北大巨蛋──合約設計與社會參與不足
社會觀點與制度反思:BOT模式的漏洞
中研院政策論壇:《BOT模式與公共建設的制度設計》
台灣競爭力論壇:《從大巨蛋案看BOT制度的漏洞與改善方向》
BOT 模式基本流程與爭議熱點
BOT 模式可簡化為三個階段:招標、興建、營運,最終等到營運期滿,再將設施所有權與營運權歸還給政府。各階段對應的挑戰如下:
階段 | 重點流程 | 常見爭議 |
招標 | 甄選民間機構、訂定合約條款 | 資格門檻、評選不透明、圖利特定廠商疑慮 |
興建 | 民間負責出資與施工 | 預算超支、工期延誤、公共安全疑慮 |
營運 | 民間依合約管理與收費 | 收費機制、服務品質、利潤分配、政府監督力道不足 |
然而,《促參法》本意在於公私協力,但在實務上常出現「風險民間承擔、利潤不確定」、「政府無法有效監督履約」等現象。
案例一:台灣高鐵──過於樂觀的財務模型
台灣高鐵是台灣第一個由民間企業全額投資興建的 BOT 專案。高鐵建設總經費超過4,000億元新台幣,原由台灣高鐵公司(THSRC)負責建設與營運,完工後移轉給政府。
爭議點
財務預測過於樂觀
根據審計部高鐵專案查核報告,當時原本預估每日搭乘人數約24萬人,實際初期僅約9萬人,造成營收嚴重不足。
公司債務結構過重
台灣高鐵公司在建設初期大量舉債,導致利息負擔沉重,2009年一度瀕臨破產。
政府介入與民營撤出
最終政府透過「特別條例」協助債務重整,引發「民間賠錢、政府擦屁股」的批評。
對應解方
改善可行性評估制度
加強對地方交通需求量與經濟效益的預測審查,避免樂觀失準。
強化財務風險管控條款
設計「浮動費率」與「最低收入擔保」等彈性機制。
建立公共風險基金
由政府與民間共同成立備用基金,以防重大財務風險。
案例二:台北大巨蛋──合約設計與社會參與不足
大巨蛋案是台北市政府以 BOT 模式交由遠雄企業興建的大型體育場館。該案自2003年簽約以來,多次因合約爭議、公共安全問題與容積獎勵引發爭議。
爭議點
合約內容爭議與缺乏彈性
合約未明訂完工時限與履約罰則,導致工程延宕多年卻無法解約。
公共安全與逃生設計質疑
都審委員會與消防單位對於逃生動線與安全設施多次提出警告,社會輿論關注度高。
社會參與機制不足
地方居民與市議會反映在規劃過程中無法有效參與,導致抗議與行政訴訟不斷。
對應解方
合約透明化與彈性設計
合約應公開、具可修改空間,加入具體完工時程與罰則條款。
增設第三方審查機制
引入獨立安全顧問與公正專業團隊審查公安與施工品質。
完善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
如地方公聽會、網路審議平台,提升政策正當性。
社會觀點與制度反思:BOT模式的漏洞
BOT模式的漏洞
普遍社會爭議要點
多數民眾對 BOT 模式的爭議集中於以下三點:
「圖利特定廠商」的印象:未能公開透明招標與資訊公開,引起民眾對黑箱作業的質疑。
民間企業服務品質與公共利益的落差:追求利潤 vs 公眾服務價值,二者常發生衝突。
政府監督失能:缺乏即時監督與履約管理資源,導致合約僵局與損失擴大。
專家觀點:歸納可改善方向(詳見下文:中研院、台灣競爭力論壇)
問題類型 | 建議解方 |
合約設計僵固、偏向民間 | 加入彈性解約條款、違約罰則、政府介入權 |
政府監理能力不足 | 成立獨立履約監督機構、培訓財務與工程審核人才 |
社會信任缺口 | 增設公民審議、強化資訊公開與地方參與 |
中研院政策論壇:《BOT模式與公共建設的制度設計》
BOT制度設計不良,導致公私合作失衡
合約設計常偏向保障民間廠商,政府與民眾處於資訊劣勢。
民間機構的財務評估與風險承擔往往高估報酬、低估風險,產生制度性失敗。
「雙軌治理」形成權責分離
由於政府單位在 BOT 專案中角色混淆(既是監督者也是支持者),導致監管弱化。
案例教訓:高鐵與大巨蛋
高鐵案顯示民間財務風險預估錯誤、政府協助再融資成為「變相補貼」。
大巨蛋案則暴露出合約缺乏彈性與設計瑕疵,市府無有效解約機制。
改善建議(制度面)
建立「履約監督單位」獨立於招標部門,提升監督力道。
明訂BOT契約中政府可以啟動終止機制的條件,避免無法解約的僵局。
強化民間參與事前資訊公開與公民審議機制,確保程序正義。
台灣競爭力論壇:《從大巨蛋案看BOT制度的漏洞與改善方向》
大巨蛋案為 BOT 模式結構性問題的縮影
合約設計不完整,未訂清楚公共安全責任與違約處置機制。
雙方資訊不對等,政府難以應對民間強勢談判。
缺乏專業履約團隊
政府部門 BOT 專業能力不足,監督過程仰賴外部顧問或廠商資訊,形成監理失能。
法律與制度缺位
現行《促參法》未明文規定重大變更需經民意審議,導致民間不信任與衝突擴大。
改善建議
專責單位培育 BOT 法務與財務人才。
合約應設立「公共安全例外條款」與「緊急暫停機制」。
推動「資訊公開平台」,公開契約全文、審議會紀錄與安全審查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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